打击“两非”的有关规定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二、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医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不得终止妊娠,特殊情况除外。
四、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含避孕药品)仅限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五、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六、医疗卫生击鼓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识,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相关制度。
七、新生儿在医疗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该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信息。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药品和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鉴定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九、欢迎广大群众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本院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使用B超从事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引产等非法行为。
举报电话:029-86787671(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29-89017531(西安医专附属医院医务部)